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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9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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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事业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法律,确定教育发展规划,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办好学前教育和普通教育,大力发展农村初、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自汉县鼓励自学成才,扫除青壮年文盲。重视盲、聋、哑和弱智儿童、少年的特殊教育。
自治县中、小学实行县、乡(镇)、村三级办学,县、乡(镇)两级管理的体制。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重视发展民族教育,有计划地发展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教育学生了解本民族的历史和文化。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重视对教师的增培养和培训,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提高教师素质,建立一支在数量、质量和专业结构上适应教育发展需要的稳定的教师队伍。
自治县提倡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逐步改善教师的待遇。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的满族和其他少数民族考生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照顾。自治机关根据本县需要,有计划地选送人员到大、中专院校代培学习。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实行多渠道集资办学,鼓励社会办学、 民间办学和社会、个人捐资助学。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在教育经费,教职工编制、经费,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及民办教师转正等方面,享受国家规定的照顾。
自治县义务教育的经费增长比例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比例,并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的原则,切实保证生均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长。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支持经济困难、交通不便的偏远山区办好中、小学。
自治县鼓励和优待各类教师到经济困难、交通不便、居住分散的偏远山区任教。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制定和实施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加强科研机构和科技队伍建设,做好科技成果的引进和推广工作,组织科技人才交流,开拓技术市场,围绕经济建设组织科学研究和科技攻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奖励发明创造的有功人员,鼓励科技人员为工农业生产服务,到基层和农村工作,发展农村科技示范户,不断提高农村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十条 自治县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文化艺术,制定民族文化事业发展规划。
自治县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依法管理文化市场。
自治县保护革命文物、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重视档案事业和地方史志的编篡工作。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区域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发展城乡医疗卫生事业,健全县、乡(镇)、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络,加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做好保健、康复工作。
自治县贯彻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积极开展计划免疫,加强地方病、传染病、职业病的防治。
自治县加强食品卫生、劳动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重视传统医药学的发掘、研究、整理、利用工作,保护和发展药材资源。依法加强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取缔假药、劣药。
自治机关允许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民间医生个人行医,取缔巫医和无照行医。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控制人口增长。搞好优生、优育、优教工作,提高人口素质。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积极发展体育事业,加强城乡体育设施建设。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各族人民体质。发掘、整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
第七章 民族关系
第五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教育,教育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自治县机关在处理涉及本地方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妥善解决。
自治机关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积极帮助他们发展经济、文化事业,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和进步。
自治机关尊重各民族的传统节日。
第五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在民族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每年九月七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
第五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按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条例的修改,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并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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